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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提前半年预订婚宴后,一对恋人因故分手,于是婚宴被迫取消。此后二人一同向酒楼索要曾交付的1.2万元款项,却遭到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法庭上,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所交纳的是定金还是订金的问题上。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定争议款项为定金,酒楼方不应返还,鉴于其数额高于法律规定,由酒楼方返还原告高出部分,即4000元。
本市男青年周某与女青年李某是一对恋人,为了预订婚宴,二人与周某的父亲于2009年11月与本市一家酒楼签订了《宴会预订协议书》,并交纳了协议书标的金额的30%,即1.2万元,拟于今年5月16日中午举行婚宴。今年1月,周某的眼睛意外受伤,且愈后留有残疾,随后周某与李某恋爱关系破裂。4月2日,周某之父电话通知酒楼取消宴会,并于转天亲自到酒楼递交书面“退订请求”。酒楼方提出,周家交纳的1.2万元属于定金。双方当时在协议中明确注明三日内取消可返还定金,超过三日的不退定金。对此,周某则表示,协议标明1.2万元是“订金”,在法律上是预付款的性质,应当返还。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周某及其父与李某遂一并提起诉讼,要求酒楼业主汪某退还已交纳的1.2万元。
法庭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方所交的1.2万元属于预付款还是定金。
根据法律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宴会预订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协议有效。双方在协议中对1.2万元款项既有“定金”的表述,又有“订金”的表述,因而对该款项的性质产生了分歧,但是从该款项的用途分析,原告方向被告交付的1.2万元是为了给原告周某、李某举办婚宴定时、定点、定量、定标准,为了确保协议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义务;在双方尚未对婚宴的菜品、菜单协商确认的情况下,原告方支付的1.2万元不应为预先支付的宴会消费款。另外,双方针对这1.2万元还约定了双倍补偿的内容。故该款项的性质应为定金而非订金,即预付款。因原告方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其所交定金应不予返还,但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消费总额的30%,违反了我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对超过部分被告应当返还。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