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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员工贾某与公司签署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贾某的岗位为仓库管理员。2008年10月,贾某因患慢性肾炎住院治疗,他的连续病假至2010年8月25日。虽然贾某的医疗期只有几个月,但我公司挺照顾他,同意他请病假至今。由于我公司系定岗定员单位,贾某至今也上不了班,对于公司的岗位人员安排确实有影响,我们准备考虑与无法上班的贾某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依法操作为好呢?
解答:第一,贵公司可积极配合该员工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看其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医疗期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该员工医疗期满,在其未能获批延长医疗期的情况下,贵公司可要求其返回原工作岗位上班。当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时,贵公司应当另行给其安排其他工作。如果该员工仍然不能从事贵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贵公司可依法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对于医疗期满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员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贵公司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