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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荣誉和表彰奖励制度
中国政府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家荣誉和奖励制度。国家设立“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在国家建设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劳动者。
1989年以来,中国政府一般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对全国各行各业涌现出的先进人物予以表彰,其中授予工人、农民、企业管理人员等“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截至目前共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14578人。
国家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自2000年以来,共有27772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其中有16名杰出科学家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设立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称号,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在科学技术领域和工程科技领域设立的最高学术称号,截至2009年底,共评选产生中国科学院院士1143人、中国工程院院士861人。自1990年起,中国政府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颁发荣誉证书,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到2009年,全国共有15.8万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建立全国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表彰制度,自1999年以来共有200人获得“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建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自1995年以来已有120人荣获“中华技能大奖”称号,2976人荣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树立了一批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人物。建立全国农村优秀人才表彰制度,自2000年以来已表彰了160名全国农村优秀人才。
四、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逐步建立,中国政府遵循人力资源开发的客观规律,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为改革取向,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努力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逐步实现人力资源从计划配置到市场配置的转变。
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基本形成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市场用人主体。1998年至2009年,在城镇从业人员中,国有单位就业人员从9058万人下降到6420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从41.9%下降到20.6%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业人员从894万人上升到3389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从4.1%上升到10.9% ;私营单位和个体经济就业人员从3232万人上升到9789万人,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从15.0%提高到31.5% 。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逐步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落实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以双向选择、自主协商、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方式,增强了人力资源市场的活力和效率。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中国政府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不断破除劳动者自由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劳动者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流动日趋活跃。2009年,在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劳动者达到9700万人次,成功实现就业和转换工作的达到3600万人次,分别比2000年增加7700万人次和2600万人次。同年,全国外出就业和本地非农从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总数达到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达到14533万人,就近到二、三产业实现就业的本地农民工达到8445万人。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迅速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模和水平不断提升。服务领域和内容日益多元化,从最初的招聘服务、人事代理发展到包括培训服务、劳务派遣、就业指导、人才测评、管理咨询和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多种业务,形成较为完善的服务产业链。2008年,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4.9万余家,基本形成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体系。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积极履行承诺,使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逐步增加。2009年,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人才服务机构从2003年的30家增加到160家。
五、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尊重人的劳动权利,注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实现人的体面劳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发展理念。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效促进人力资源的良性发展。
保障平等就业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努力打破历史原因造成的城乡分割、身份分割和地区分割等问题,消除人力资源市场的体制性障碍,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执法检查活动,清理整顿市场不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求职者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高度重视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努力消除阻碍妇女平等就业的壁垒。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拓宽吸纳女性劳动力就业的渠道,制定和执行扶持妇女自主创业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在反映妇女诉求、促进平等就业和同工同酬、提供维权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到2008年,全国就业人口中女性超过45.4% 。
中国政府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统筹规划,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1.5% ,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比例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指导和帮助残疾人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中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努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建立省、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043个,专门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截至2009年底,全国城镇实际在业残疾人数443.4万,农村残疾人有1757万实现了稳定就业。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权益。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劳动群体,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06年,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
取消各种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养老保险接续转移制度,实施“春暖行动”、“春风行动”等专项扶持计划。截至2009年底,有8014.82万农民工成为工会会员,近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全国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分别达到5587万人、4335万人、2647万人和1643万人。
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截至2009年底,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6 5% ;劳动合同内容趋于规范,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良好。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增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推动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截至2009年底,全国当期有效集体合同达到70.3万份,覆盖职工9400多万人。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2009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26个省份的县(市)区建立了由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共计1.4万多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围绕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积极沟通,加强合作,消除分歧,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力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2006年,中国开始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通过制定、实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标准、推动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表彰先进典型等措施,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内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截至200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中国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2009年,全国基层工会组织有184.5万个,覆盖企事业机关单位395.9万家,全国工会会员总数达2.263亿人。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履行维权职责,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加强对企业职工的人文关怀。近年来,针对个别企业用工方面存在的问题,中国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倡导企业切实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完善职工诉求表达机制,建立职工交流互助平台,开展职工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形成共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