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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电视台报道针对一些煤矿领导没有履行好带班下井的规定,国家安监总局昨日上午正式对外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该规定从10月7日起施行。
每月带班至少5次
规定明确,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根据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最高罚500万元
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重大事故责任人重罚
规定指出,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同时,还要处以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主要责任人罚款规定(无领导下井出事的煤矿)1.发生一般事故,处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