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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四川广安县人孙伟铭于2008年底在无证醉酒驾车中,造成四死一重伤的惨案;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张明宝于2009年6月30日晚,在醉酒驾车中造成五死四伤的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这一桩桩惨案在全国引起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目前,该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那么,醉酒驾驶到底该当何罪呢?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文辉:现有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
《草案》之所以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的统计,2009年1月至8月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的便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3个月内,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21.3万起。醉酒驾驶的频频发生,加之出现的多起性质恶劣的醉酒驾驶致人死亡“新闻事件”,使得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其次,现行法律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目前,针对醉酒驾驶我国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做出了明文规定,但该规定只是行政处罚。由于醉酒驾驶行为与其他交通事故的性质不同,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故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极大。若只对其进行罚款和行政拘留并不能使法律的制裁与其社会危害性对应起来,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强:“情节恶劣”内容需明确
《草案》将醉酒驾车及飙车行为定为犯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层面首次面对频发的醉酒驾车等现象作出的回应。现在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将醉酒驾车及飙车行为入罪,如何予以量刑,是否需要设定限制性条件以及如何设定限制性条件。我认为,醉酒驾车或飙车的人明知这种高危行为会对他人造成危害,而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属故意犯罪。可是,考虑到醉驾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为防止打击面过宽,入罪后有必要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即对部分醉驾行为才予以定罪处罚。从《草案》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来看,设定了“情节恶劣”这一限制性条件。但“情节恶劣”的内涵不好把握,哪些情节属于恶劣,是否需要出现其他危害后果,这种危害后果与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的区别在哪里,这些都有待进一步做出司法解释。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心:量刑尚轻,《草案》还需完善
目前,在我国醉酒驾车、飙车造成严重后果案件频发,民众强烈要求严厉处罚危险驾驶行为的情况下,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确有必要。我认为,《草案》的条文设计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第一,将醉酒驾驶法定刑为拘役,刑罚过轻。按照刑法的规定,拘役一般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这样的法定刑与行政处罚差别不大,是否能够达到治理危险驾驶行为的目的值得商榷。第二,刑法规定犯罪后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对于危险驾驶罪,只要行为人事后自首,原则上就可免除处罚。还有,在目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即便行为人不自首,只要认罪态度好,检察院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法院也可以做出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很多的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得不到处罚。第三、《草案》并没有对危险驾驶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作出规定,这一点也应该得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