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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黄生是江西省新干县某村村民,自有土木结构瓦房一间,因长期在县城做生意,此房一直空闲,长期无人管理。谢泰是黄生的同村邻居,两家房屋外墙体仅相隔一米左右。2010年夏季某日,因接连多日暴雨,黄生的瓦房因年久失修而突然倒塌。倒塌的墙体刚好砸在邻居谢泰砖混结构房屋的墙体上,造成谢泰家房屋墙体损坏。谢泰要求黄生将其被砸坏的墙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二人就具体如何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谢泰遂于2010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黄生对损坏的墙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原告谢泰认为,因被告黄生对闲置房屋不尽管理和维修义务,任其风吹雨淋,从而导致房屋倒塌,砸坏原告房屋墙体,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而被告黄生则辩称,其没有毁坏原告房屋的故意,房屋倒塌是因连降暴雨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自家房屋也受了损失,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8月26日,经过法院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黄生赔偿原告谢泰1200元,并当场履行。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建、关珊珊律师评析:首先,律师认为原告房屋倒塌并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因此不能免责。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虽然可以预见暴雨的来袭,且无法避免,但被告黄生如果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维修管理房屋的义务,那么如此强度的降雨并不能造成其房屋倒塌的严重后果。即“不能克服”这一因素不能成立。
第二,在被告黄生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黄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第85条规定了建筑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黄生长期在外经商,其间从未委托过他人对老家的房屋进行必要的管理和维修,其过错显而易见且不容否认。因此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由于被告对物权的不当行使,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原告有权要求其将损坏的房屋外墙恢复原状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