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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张琦】近期,北京针对以旧换新的旧家电作出须保持“完整性”的相关规定。记者从天津市商务委了解到,以旧换新过程中,交售的旧家电必须保持其完整性,如果出现配件缺失情况,回收企业有权拒收。
日前,北京市商务委发布《<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有关通知,详细规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并首次对收旧家电完整性作出明示。规定强调,交售旧家电应符合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要求。如果交售的旧家电缺少主要零部件,家电回收企业将根据主要零部件缺少状况酌情降低收购价格,具体回收价格由回收企业与交售人协商确定。
自去年6月以来,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等9个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2010年5月31日,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将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不过,在《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中,并未涉及交售旧家电应当保持主要零部件完整性的相关要求。
“其实,在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中,早已对交售的旧家电做出过相关规定,即旧家电必须保持其完整性,否则,回收企业有权拒收”,天津商务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按照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消费者交售的旧家电“短斤缺两”、配件缺失,重新流入市场,也就不能起到废旧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