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经济组织,按规定参加2009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1.5%就业比例的,可申请超比例奖励。申请奖励的用人单位与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均应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单位2009年度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3024元奖励。(记者张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