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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存两大误区 “万能论”与“无用论”亟待修正
“同步录音录像的操作门槛并不高,关键还在于侦查机关有没有这样的信心和勇气。”乔亦丹说,“这样就使得原本神秘的审讯变得透明,不仅能考验民警的自身素质和审讯技巧,还能考验办案机关的执法理念。”
“在个别侦查人员思想上,存在两个误区。”来自公安分局的一名刑侦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一是同步录音录像万能论,认为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二是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一种累赘,过于频繁地录音录像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
这名负责人说,在办案过程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对同步录音录像还心存顾虑,存在一定的抵触和抗拒心理,因而拒不交代罪行或者只进行无罪辩解。
“当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交锋的时候,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作用,不会轻易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只要是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制裁的希望。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行,更加考验民警的办案能力。”采访中,郑州市公安局一名刑侦民警说。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民警对实行同步录音录像颇为支持,但受到的现实制约因素比较多。
“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需要有力的经费支持和专业技术人才。同步录音录像需要投入专门的设备,还需要配备专门的技术人才。经费和人才的困扰,仅靠公安机关自身调剂很难解决根本问题。”来自公安分局的这名刑侦负责人说。
据了解,郑州市检察院与公安局规定,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两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技术人员负责。
“这意味着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是相分离的,也就是相互监督的。”根据规定,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转变执法理念遏制刑讯逼供需制度配套
“规程需要人来执行,机器需要人来操控。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来说,是有效的利器,不过它只有在自身不断完善、使用人不断受到监督,而且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制度配套的情形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成认为,近年来,政法机关多次对刑讯逼供进行专项治理,但总的来看,刑讯逼供问题仍然存在。
“在相关制度之外,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讯问水平和工作技能,也是决定同步录音录像能否发挥其应有功能的重要因素。”张建成说,长期以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均以笔录的方式来固定讯问的内容,虽然讯问笔录会交由犯罪嫌疑人审阅,并由其签名和按指印以表示认同,但这种固定方式的效力却一直受到质疑。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以受到逼供或诱供为由翻供之时,笔录的证明力往往随之降低。由于讯问是在高度密闭的空间下完成的,这使得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都很难找到旁证来证实,笔录由此陷入了一种既无法证明,亦无法证伪的尴尬境地。
“同步录音录像正是一种最直接也最直观的证据资料,程序合法的录音录像有其他证据资料都无法替代的作用。”张建成认为,这一现代技术在刑事讯问中的延伸,不仅可以防止嫌疑人翻供及防止讯问人员刑讯逼供,也能完善诉讼程序,强化诉讼监督。
张建成分析说,前几年,重大冤假错案大多是因为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缺失有很大关系。为此,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政法部门要首先考虑完善一系列相关的证据制度,尤其是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邓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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