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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天对外公布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要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可以说,对这个“通知”,公众是期待已久了。
这个“通知”中的关键词有这么几个:死刑,从重,不适用缓刑——个个都能让人从中明显感受到一股肃杀之气。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对死刑的适用,是越来越持一种审慎的态度了,而且明确表示,死刑只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者,一般都是蓄意的,很多都是累犯、惯犯,对社会危害极大。现在明确提出“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而且“一般不得适用缓刑”,这正好从反面证明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的严重性。仔细想一想,食品安全的事情,人命关天,人民群众对食品的不放心,已经到了不容小视的地步,毒奶粉、毒大米、溶肌症、三聚氰胺……这还够不上罪大恶极吗?明知某些东西是有毒的,吃了就会死人,还要往食品里添加,这还不够“蓄意”吗?有的人干这种昧良心的事,一干就是十年八年,有的还不断变换身份、变更商品,但换汤不换药,这还不是累犯、惯犯吗?所以,对这些类型的犯罪,依法从重,并且不予缓刑,是完全站得住脚的、无可争议的,而且定能获得广大群众的欢迎与支持,甚至可称得上大快人心。
从这个“通知”产生的背景来看,以往我们在对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方面,确实存在着打击不力的问题。之所以能产生诸多的食品安全问题,犯罪分子利欲熏心、贪得无厌是内因,而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为他们提供保护伞,则是不容忽视的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食品生产企业往往都是地方上的纳税大户,有的虽然不是什么纳税大户,但不法分子通过行贿手段打通了关节,俘获了某些意志不坚定的掌权者为他们提供保护伞,各种利益链条盘根错节,这就是造成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从重处罚,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可以想象,如果没有这一条,对犯罪分子的打击也就很难奏效。这一点,可能也是真正实施从严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最重要的一关,是最硬的一块骨头,但还非啃不可。
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现象,究竟能严厉到什么程度,人民群众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