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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供热办公布了《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记者注意到,与我市现行的1999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相比,修订草案对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责任进一步明确;原条例中“滞纳金”的说法变为“违约金”,且比例降低;此外,条例中有对停供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热损耗费”说法。
据了解,市民对《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反馈至大连市集中供热办公室邮箱d l j w g r b2008 y a h o o. c o m. c n。此外,《大连市供热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在大连法制网w w w. f z b. d l. g o v. c n全文刊登,市民可以登录网站说出自己的想法。
室内供热设施维修材料费用户出修订草案对争论不休的居民室内供热设施“产权”有了界定。指出居民住宅室内外供热设施的分界点为:未分户的以进户井为界,分户控制未安装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已安装计量表的以计量表为界(不包括进户井、锁闭阀、计量表)。
未分户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已分户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其人工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费由用户负责。分户改造时,原无采暖设施房间,新增散热器费用由用户承担。
地热用户采暖系统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组织实施,其材料费由用户负责。
不得低于18℃写入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客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房间(不包括无供热设施房间)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6℃,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6℃(不含工业建筑)。原条例中居民室内温度规定是用户居室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按面积交费的用户,采暖费中含0.2元/平方米保险费。供热单位应将代用户收取的保险费足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供热责任险。未投保或者未足额投保的,损失由供热单位负责赔偿。
房屋未更名原房主交费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共同到供热单位结清采暖费,并办理更名手续。更名后由新房主交费,未更名的由原房主交费。
停供用户要收热损耗费用户停止用热需满一个供热期,对停止用热的用户由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热损耗费。不过,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此各方还有一定的争议。
私改供热设施有据可罚其第三十条规定用户不得有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热设施;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用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放掉和盗用供热管网循环水、蒸汽;因装饰、装修而影响供热设施检查和维修等损害供热设施的行为。
如有违反,由供热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至5倍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滞纳金变违约金,3‰变1‰对逾期未交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采取停供、限供、缓供措施。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每年度(当年的11月6日至翌年的11月5日)不超过欠费总额的30%%,累计最高额不得超过采暖费本金。原条例规定是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供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
供热单位供热温度低于规定标准的,除按不达标天数退还采暖费外,还应当从用户交费之日起退回用户1‰违约金。
测温停供两大规定重新修订一周两次测温不合格按7天退费
昨日,市供热办发布了今年新修订的《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和《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相较于2005年市建委下发的两个规定,新规定在确保执行上做了具体规定。如:用户在办理停止、恢复用热过程中,供热单位不合理收费的问题;用户要求测温,供热单位不上门和室温不达标退费难等问题都做了相应的修订。据供热办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城市供热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供热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这是自2005年我市供热改革以来,我市供热行业出台规定最密集的一年,相信随着各项规定深入执行,我市供热质量将得到极大的提高。
室温不够投诉无法解决,直接找区供热办!
居室温度低于18℃,反复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对方不搭理怎么办?今年新出台的《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难题,如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同时在退费标准上加大处罚力度。
《规定》要点
一、测温范围为已缴纳当年全额采暖费用户的卧室、客厅(以下简称居室)。
二、测温的程序
1.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8℃时,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
2.用户向供热单位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不入户测温或测温不合格不签字的,用户可向所在区供热办投诉,由区供热办进行测温,并向用户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测温时需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参加。
3.用户也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测温。
三、测温的要求1.测温的时间为当日6时至22时。
2.测温单位使用的测温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3.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后,测温人员应于1小时内入户测温(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
4.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 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5.用户居室温度经测量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在7天内再次进行测温,各次测温要选择不同时间进行。
6.测温人员要如实填写《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双方签字有效。《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一式二份,测温单位和用户各持一份。
四、退费标准和程序1.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热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50%%退费;低于14℃,按全额退费。
2.经供热单位测温,用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3.经区供热办测温,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
4.测温时,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
5.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用户持《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或由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室温检测报告、收据,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如供热单位不按规定退费,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将按《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大建委发〔2009〕258号)执行。
退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费金额=交费总额÷供热期天数×不达标天数×退费比率
五、因用户违反《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造成自身居室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六、用户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申请室温检测,需先行支付检测费用。如用户居室温度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居室温度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
三大变化解决大部分停供争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新停供规定对过去几年在停供问题上有较大争议的几个问题都做了明确规定。
如过去居民对供热单位要求新房第一年供热,有较大争议,而新规定明确了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季应正常供热;此外,过去对申请停热及要求恢复用热的未分户用户,只是说用户需承担拆除或恢复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但费用多少由双方商定。而新规定明确了具体费用;第三点就是过去有一些未按时办理相关停供手续的住户,有的供热单位会向住户收取一个采暖季的采暖费,双方争议很大,供暖单位强调没有看到住户停供手续,用户强调供热单位实际上也没供热。而新规定对此问题给出一个时间节点,避免了日后产生纠纷。
我市一家供热单位的负责人表示,对未分户的用户,在实际办理停供过程中,必须考虑其是否适合停供,有的未分户用户是属于串联方式,如果单是这一户停供,就会影响整个楼的供热,这样的用户,在实际中还是不能给其办理停供。
此外,记者注意到,新规定没有对新建房屋用户,在已供暖期间拿到钥匙,如何交费做具体规定,是全交费还是部分交费,如何计算只能是用户自己与供暖单位协商。
《规定》要点
本规定适用于市内四区、高新园区的住宅和未按表计量收费公用建筑用户。
一、暂停用热的申请与办理
1.采暖系统未分户(以下简称未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协议有效期至用户申请并恢复用热为止。用户当年采暖期内不得恢复供热。
2.采暖系统已分户(以下简称已分户)的房屋暂停用热,用户需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于10月2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暂停供(用)热协议。
3.已分户的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和滞纳金由用户承担。
4.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上至少为1个采暖期,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
二、恢复用热的有关规定
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用)热协议、房屋产权证明,于当年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
未分户的房屋申请暂停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交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包括恢复用热费用),每户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工程质量和供热效果,新建房屋第一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用热。(记者张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