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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市国土房管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执行。该《通知》再一次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统称交存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包括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有买卖行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均应当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不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按1%交存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按1.5%、购房人按1%交存维修资金。交存人交存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金额计算到元,角、分全部舍去。
交存方式包括: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即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即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开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此外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还可同时交存维修资金。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交存人持《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手续时,管理部门出具维修资金相关交存凭证,然后持交存凭证到收费窗口交存维修资金,最后持维修资金交款收据到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