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使决策的难度越来越大,仅仅依靠领导者本身的智慧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明确哪些重大决策都要由专家咨询论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对参加不同类型决策咨询的人员做出明确规定,优化和丰富咨询队伍,组成决策所需要的“智囊团”、“人才库”,避免决策咨询的片面性和低质量。对重大工程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组织专家深入调查研究,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充分吸收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将重大决策中采取专家咨询论证的做法制度化,能有效克服当前决策咨询系统的不足之处,使优化决策咨询系统的基本要求落到实处。
其四,要建立健全评估返馈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为此,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评价的组织、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评估主要包括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与建设发展符合的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通过推行决策评价制度,并由此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形式为目的。
其五,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关系成败,责任重于泰山。要强化决策责任,对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包括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等行为。通过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许可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