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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百姓提供非诉讼解决纠纷新途径
本市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协调机制正式形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先后联合出台《关于建立诉前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诉前联合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共同组建诉前联合调解中心,是两部门贯彻执行《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指示精神,在司法改革进程中作出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意见(试行)》全文共二十六条,对诉前联合调解中心的性质、职能、领导机构、人员构成以及工作流程等均作出详细规定。一是规定诉前联合调解中心作为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构,由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联合组建,同时两部门成立诉前联合调解中心领导小组,对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是规范了诉前联合调解中心的人员构成即人民调解员由司法局从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和有调解经验的人员中选(聘)任,人民法院也可推荐退休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员。三是诉前联合调解中心受理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婚姻继承、相邻关系、劳动争议、民间借贷、消费者权益、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自诉以及近年来社会频发、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物业管理、房屋租赁等纠纷,均可由该中心先行调解。四是确立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即人民法院委托诉前联调中心进行的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须对协议内容依法予以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使之具有法律效力。《意见(试行)》对诉前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时限、调解人员的回避,调解不成的司法救济等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人民调解自愿、免费的原则也在《意见(试行)》中得到体现。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前联合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以《意见(试行)》为基础,对诉前联合调解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通知》明确了诉前联合调解中心的办公地点、徽标样式以及上墙明示的具体内容,并且要求诉前联合调解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纠纷登记制度、统计制度等七项管理制度,同时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履行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建立诉前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与《关于进一步加强诉前联合调解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为广大群众提供了一条消除矛盾、化解纠纷的非诉讼新途径,诉前联合调解中心的成功运行,必将为和谐天津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