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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公有房转租时,无论是出租方还是租房者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加强对本市公有房屋租赁的管理,规范公有房屋转租行为,盘活存量房屋,从10月起,本市实施《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有房屋,凡已签订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取得合法使用权,房屋结构安全,没有租赁或使用纠纷的,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转租。公有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转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承租的公有房屋再出租给第三人(受转租人)使用的行为。转租人以提供公有房屋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合伙经营,不承担风险而获取收益的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转租公有房屋的,都视同为公有房屋转租。
从本月起实施的《天津市公有房屋转租管理办法》中明确,转租人转租公有房屋,应当与出租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转租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公有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双方应当签订《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公有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公有住房转租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应当征得出租人、转租人的书面同意,严格遵守《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转租收益按照改变后的房屋用途收取。公有房屋转租后,受转租人不得违章拆改房屋结构;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规定,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公有住房转租收益按届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1倍收取。公有非住宅房屋转租收益由出租人与转租人按2:8的比例分成。
同时,出租人要加强对房屋转租的管理,对擅自转租的,一经发现,要限期补办转租手续;超过3个月不补办手续的,出租人有权解除与转租人的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者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