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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已从本月起正式实施。新规明确,凡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片以内的公有住房,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停止办理公有住房置换手续。凡没有其他住房的在押人员和孤老户一律不得转让公有住房。
按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置换公有住房时,承租人或者配偶及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1.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房时间以首次完税的契税发票时间为准。
公有住房转让申请人离婚的,申请公有住房转让时,应当提交离婚证明。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和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承租人办理公有住房委托代理转让时,所报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简称经营单位)有权优先回购。经营单位代理转让公有住房时,应与承租人签订委托代理转让协议书,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挂牌竞价转让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代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