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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在河西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然而其按约支付了过半购房款后,房子却因卖方原因被查封,致无法办理过户。买卖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卖方返还已收房款65万元,驳回原告索赔违约金的诉求。
2009年6月,市民张某与佟某、王某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佟某夫妇将坐落于本市河西区的一套面积170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张某,总价款105.5万元。付款方式为当月20日前支付62万元,其余款项在办理过户后一次性支付,该房的按揭贷款由佟某夫妇还清。合同签订后,张某陆续给付佟某夫妇65万元,但佟某夫妇一直没有将银行贷款还清,而且这套房还因夫妇二人的其他债务被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眼看权利得不到实现,张某一纸诉状将佟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佟某夫妇返还购房款6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1.1万元。
针对诉争房屋的相关情况,被告佟某夫妇提出,诉争房在双方签合同时就有争议,因为房屋被冻结,所以通过法院进行的交接,且是在法院交接的房款,其已将房屋所有的手续都给了张某,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原告购房款,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系房屋买卖关系。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被告怠于履行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致诉争房被法院查封。在诉争房被查封及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等情况下,诉争房无法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由此导致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该买卖合同应予解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从现有证据上看,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且原告该项诉求依据不足,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