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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对夫妇随旅行社到西藏旅游,然而到火车站后,旅行社提供的车票只有一张终点站是拉萨,另一张竟是西安。旅行社解释称可以通过补票让二人同时到拉萨,但因夫妇俩的坚持未能成行。事后,旅行社将团款退给夫妇二人,但二人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及往返火车站等相关费用。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旅行社赔偿二原告车费等相关损失296元,驳回二原告违约金诉求。
今年5月10日,市民苏某和一家旅行社签订了赴西藏旅游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苏某和丈夫魏某于当月15日出发,乘T27次火车前往,乘飞机返程,行程共计10天9夜,费用为每人4690元,二人共向旅行社交付旅游费用9380元。5月15日20时,苏某夫妇依合同及“青藏之旅出团通知书”的约定,按时到达指定的集合地点北京西客站。但旅行社工作人员提供给苏某夫妇的T27次火车票中,一张终点站为拉萨,另一张终点站为西安。夫妇二人为此与工作人员进行交涉,经联系,工作人员称可以到西安后补票,并保证用同一车次将夫妇二人送达拉萨,承担二人的经济损失。但因苏某夫妇的坚持,二人的西藏之旅未能成行。事后,旅行社退还给苏某夫妇9380元。但苏某夫妇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二人违约金9380元,此外,二人为赴西藏旅游还支出了津京两地往返路费、旅游意外险、食宿费等1336元,也应由旅行社承担。为索要上述费用,苏某夫妇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被告旅行社对此辩称,因为二原告要紧挨着的两张火车票,经与地接社联系,只有上述两张票能紧挨着,其中一张到西安的票可以补票,到西安后不下车继续走,终点站仍是拉萨,所以并不影响二原告的行程。目前团款也退了,所以不同意二人的诉求。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于今年5月10日签订的赴西藏旅游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二原告作为夫妻,共同去西藏旅游,按常理应同去同行,但被告仅提供了原告其中一人到达拉萨的火车票,显然违背了二原告同赴西藏旅行的出游宗旨,虽被告承诺能将二原告在同一车次送到目的地,但二原告最终未能成行,被告未向二原告提供两张T27次终点站到拉萨的火车票,显然系被告工作失误所致,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已将二原告旅游费用9380元退给了原告,法院准予。由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应同行同住,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均应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380元的主张,法院认为,虽被告未提供给原告两张到达拉萨的火车票,但不能视为被告违约,因为如果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将二原告按同一时间、同一车次同时送达目的地,才属违约,所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二原告此次出行旅游往返津京两地的火车票、公共汽车票、旅游意外保险等应由被告负担。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