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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手机每月设置最低消费、车辆丢失概不负责、一经售出不予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这些“霸王条款”,让市民只能“被接受”一项项不平等条约。剑拔弩张的“3Q”之战已渐平息,但着实让数亿网民领教了运营商的“霸王手腕”。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实施,专门约束、惩治“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本报作为市工商分局12315中心授权的首个媒体12315投诉联络站,即日起面向全社会征集“霸王条款”。你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什么样的霸王条款,均可拨打热线28201234告诉我们。本报将把征集上来的霸王条款反馈给工商部门,并将曝光具有代表性的霸王条款,请相关人员和专家点评支招。
消协统计投诉集中四大类
从消协部门获悉,消费者对格式合同及其不平等条款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四类:一是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二是保险等具有一定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三是商品房、家装、家具等标的额较高的消费品;四是旅游、中介等服务行业。
市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上述四个领域的“霸王条款”有着共同点,“合同制定方设置为自己免责的条款,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在格式合同条款中限制或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拟定合同时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减轻自己的义务;出现争议时限制消费者选择解决途径等。”
新规出台制约“霸王条款”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今天是该《办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办法》中除了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外,还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责、排除消费者权益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该负责人表示,这意味着“最终解释权”不再归商家所有,这类一直被商家当做“免死金牌”的“霸王条款”已被视为违法行为。
负责人介绍,《办法》对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按照《办法》规定,经营者也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负责人表示,一些商家在销售消费券时,在消费券上限制使用期限,一旦过期就作废。这种做法就是“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而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也是违法的。
“当事人如违反《办法》,工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