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为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本报作为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授权的首个媒体12315投诉联络站,自昨日开始面向全社会征集“霸王条款”,引起市民广泛关注。征集首日,百余名消费者打进热线讲述“被霸王”的遭遇。工商部门对此活动也非常重视,联合本报点评食品、旅游、餐饮、房地产四大领域的12项热门“不公平格式条款”。遇到类似情况,市民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征集活动也引起了行业协会的“共鸣”,昨日,天津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天津烹饪协会、天津百货商业协会、天津洗染业协会响应本报活动,加入点评“霸王条款”的“队伍”。
律师点拨
防不胜防的“隐性霸王条款”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的马晖律师表示,所谓“霸王条款”有两方面特点:一是不平等性,即单方免除或降低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合同条款;二是难以选择性,即对于该条款往往让人无从选择。同时,他也指出了一些“隐性”的“霸王条款”。
“有很多‘霸王条款’是非常专业的,普通百姓签订时往往不加注意,等发生争议时才发觉‘霸王’所在。”马律师说,比较有代表性的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产证办理方面,“出卖人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若干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假设总房款为200万元,即使开发商永远不为业主办理房产证,也只需赔偿200元。
行业惯例内也“隐藏”了很多“霸王条款”。“比如,购买电器时,商品包装上标注‘请保存好产品外包装,否则发生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这种条款非常荒谬,产品质量问题怎么能用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来对抗。”
工商点评12项热门问题条款
A食品买卖合同类
1.“对任何损害不负责任”
工商部门点评《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商家设立该条款规定对自己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责任。
2.“赔偿额不超过所购商品价值”
工商部门点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免除了商家还需赔偿用户其他重大损失的责任。
3.“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只能退货”
工商部门点评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很可能会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仅可以退货,而且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商家设立该条款免除了自身的其他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利。
B旅游合同类
4.“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消费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工商部门点评按照公平原则,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5.“报名出现自然单间(单男或单女)请补交房间差价或视情况安排三人间”
工商部门点评旅行社是旅游组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消费者的过错,应由旅行社与宾馆协商解决。低于出团前约定的住房标准安排住宿的,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经营者应退还房间差价。
6.“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工商部门点评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和游客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变更、延误时,只规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担损失,显失公平。
C订餐服务合同类
7.“如出现菜品质量问题,本酒店只做菜品调换,不得退费”
工商部门点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8.“年夜饭规定最低消费”
工商部门点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9.“取消预订至少提前30天通知,否则定金不予退还”
工商部门点评只要在基本合理的时间内提出取消预订都应该是可以的,否则显失公平。
D商品房买卖合同类
10.“如乙方所购商品房,甲方提前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即按乙方提供的通信地址和通讯方法书面通知乙方。自甲方发出《入住通知书》5日内,乙方应办理入住手续。5日后无论乙方是否办理入住,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商部门点评该补充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将己方义务强制转嫁给对方。
11.“乙方同意××社区一层小院的使用权归一层业主所有”
工商部门点评该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将全部业主共有权益无效赠与他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12.“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做出细微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
工商部门点评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剥夺了买受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免除了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