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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比婚姻家庭问题更复杂更难厘清吗?即便有,或也不多。“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这个理儿吧。日前最高法公布的《〈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自然引起关注。各网站着重推荐,但其提炼的新闻点,却不尽相同:有的是“最高法拟规定不支持婚姻第三者索赔”;有的是“拟将婚前一方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
一个聚焦“房产”,一个关注“外遇”,这两点无疑是当下婚姻纠纷的主要症结。据称有统计显示,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这点侧面证明,从某种性质上说,婚姻是一种经济制度。在私有财产和财产观念诞生乃至普及之前,现代法定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是不存在的,至少不可能制度化存在。
而纵观此次关于房产归属的各项界定,比如“拟将婚前贷款购房认定为个人财产”等,不可谓不细致。房产分割问题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规定,更为人性化也更具可操作性。而仔细研读各条款,也可以推测这些形成法条的财产划分,应该都是多年来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总结归纳出的“业内通则”。即便还未形成全国性的法律条文,也已经在业界得到了一定共识,虽未成文却有着“约定俗成”的实际功效。
法治社会,契约社会,一切都应依法而行。婚姻缔约双方,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如此,那么婚姻后的一切行为,自然也要接受《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约定。比如此前关于房产在内的财产界定和财务分割等令人头疼的模糊地带,今后就可以按照《解释三》中的具体可操作的条款,逐条对应,严格执行。
当然,这个前提是《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能够开门纳谏,广集民意,争取让目前每个条款都得到民众最广泛的认同。只有令人信服的条款,才能具有可观的执行力,才不致沦为纸面上的空头支票。
而房产外的另一难点“小三”问题,则更为复杂更让人纠结。这也是“法律万能主义”屡屡碰壁的尴尬角落。囊括“房子”和“小三”因素的《蜗居》的热播,并不只表明舆论对小三的挞伐,而是折射出更复杂的意蕴。前段时间,还传出婚姻法学专家们正讨论如何追究小三责任的新闻,尽管马上得到辟谣,但还是触及当下社会敏感神经。“小三”插足不是离不离婚那么简单,它究竟是道德、法律,还是经济问题,抑或是三者综合体,都是一言难尽的。这个问题不会不因有清晰的离婚和财产分割制度就能轻松应对。
现实是复杂的,感情是微妙的,婚姻现状更千差万别,所以这是比房产界定更错综迷离的问题。这时,法律只能维持一些底线的公平与正义。比如婚姻法的原则之一是保护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涉及小三的婚姻纠纷,法律主要应保证无过错方的权利,它又可能是这三方中的任一方。对此,只要证据充分,其实依据现行法律就能充分保障,而不用陷入“立法万能”的误区。(李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