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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司负责人黄熠16号表示,在入境的时候,对个人自用的IPAD征税不违反WTO规定。
黄熠说,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地区间的贸易,涉及的是货物。个人自用的IPAD是物品不是货物。货物和物品是有区别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日前要求对IPAD征税的54号公告针对的是个人物品。
黄熠说,在估价上,《海关估价协议》中“适用范围”一项表明,“该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入境物品或行李邮递物品等”被列在“不适用本协议”的几种情况中。而目前对个人物品中包括IPAD在内的笔记本电脑的完税价格,符合国际惯例,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