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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规范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天津市蓟县建立健全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以县、乡镇街、村(居)三级人民调解组织为基础,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为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促进全县和谐稳定。
该县着力抓好四项机制建设:一是完善预防排查机制。通过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创新社会管理、多渠道解决群众生活困难问题等方法,利用开展法制宣传、提供就业岗位、现场调解纠纷等形式,采取重大事项预防先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苗头预防实行预警防范、个案预防避免上访和滋事、社会预防形成防范网络等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二是健全分析调处机制。准确掌握和研判稳定形势,做到预警在先、矛盾隐患早化解;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工作在先、矛盾纠纷早调解。三是建立联席会商机制。特别是针对涉及范围大、影响大、可能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民事案件,及时协调公证、律师、法官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四是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各乡镇街、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本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施督查,督查可采取分组督查和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同时加大督办力度,下达督办通知,必要时派员督办。
该县完善大调解衔接配合机制。“蓟县调解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该县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日常工作由县维稳办具体负责。“三级三调网络”是大调解的主要脉络,也是衔接配合的节点。县人民法院积极推广并有效实行诉前建议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或协助调解;在行政调解中,对非治安类纠纷、治安类案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劳动争议纠纷、医患纠纷、拆迁补偿等多发易发纠纷,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形成与人民调解衔接的长效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需要法院确认其效力以及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起诉或法院确认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增强调解组织的权威性。
此外,县人民法院要设立覆盖各乡镇、各相关行政部门的院领导联系点和调解工作指导组,选派优秀法官担任调解指导员,做好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工作,积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该县要求各乡镇街各部门要切实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工作保障,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专门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各乡镇街各部门要把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案(事)件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