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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参与盗窃后投案自首。在接受讯问后,他回到家中“等候处理”,并娶妻生子,但相关司法材料中却把他写成“在逃”。三年后,该男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该案反映出的一些情况引起了静海检察院的重视,“在逃”人员真的都在逃吗?检察机关通过应用新型软件,同时与公安机关密切沟通,从而杜绝了过失或故意遗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静海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另案处理”的运用有很大随意性。日前,该院办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件:一名男子参与了盗窃,后来被注明为“在逃”。案发三年多后,这名男子被移送审查起诉。当检察官询问逃跑藏匿情况时,该男子称自己根本没有逃跑和藏匿。案发后,他就在亲属带领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办案人员对其讯问制作笔录,然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在此后的三年多时间里,他始终在本村生活劳动,并且结婚生子,没人再找过他。而且还因结婚到当地派出所开过“身份证明”。经公诉后,该男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但该情况引起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和深思。法律规定,“在逃”属于需要“另案处理”的情况之一,但“在逃”涉案人员真的都在逃吗?这些“在逃”涉案人员能否被及时追捕?静海县检察院领导意识到,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尚未触及的盲点,开展对这方面的监督工作非常必要。从2008年开始,静海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开始了对“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工作。
今年9月,静海检察院完成了“另案处理自动比对系统”软件的制作,现在这一软件已开始试用。该软件将另案处理嫌疑人的信息资料录入,并详细登载其基本情况,随时跟踪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情况。检察官通过对通报信息的整理、分析,对于长期负案在逃或久侦不结的案件,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出催办函,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及时对另案人员作出恰当处理。发现另案处理不当需要立案监督或追捕的情况,及时移送侦监部门依法立案监督或追捕。这一监督体系的形成,对于遏制“另案处理”的随意性、减少和杜绝过失或故意遗漏犯罪嫌疑人、督促及时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都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