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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4日,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指控杜军犯有交通肇事罪。日前,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杜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而另一起陆毅醉驾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毅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处罚逃逸,致申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陆毅虽然醉酒驾车控制能力下降,但仍然知道逃避法律追究,要求妻子去公安机关顶罪,进一步证明其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是明知的,其行为已完全超出交通肇事过失致人死亡的范畴。
据此,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陆毅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专家:两人主观态度不同此前,成都孙伟铭“醉驾”肇事4死1伤,从一审死刑到二审改判无期;佛山黎景全“醉驾”撞死两人,两次被判死刑后改判无期;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5死4伤,一审被判无期。
这三起备受国人关注的恶性醉酒驾车肇事案,从目前的结果看均以无期徒刑收场。
杜军、陆毅两案宣判后,两起“醉驾”案件的判决量刑标准相差甚远,引起社会各界反响,死者家属、法律界人士对上述判决结果褒贬不一。
张明宝的辩护律师曹纯钢认为,杜军案判决所引发的社会后果会让开车人又有了侥幸心理:“酒后开车只要出事后踩了刹车停车,报了警,就不会面对特别严重的后果。”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理事王钧说,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法院量刑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就是主观态度不同。
他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犯罪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犯罪过失。简单地说,如果司机肇事碰撞后继续驾车,那主观上就是故意,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立刻刹车救人,那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
王钧教授说,交通肇事罪的上限是7年,一般法院在审理“醉驾”肇事致人伤亡案件时,都是以顶格判刑。
目前,一些法学界人士建议修改“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提高醉驾、无证驾驶致人死亡以及肇事逃逸者的刑期,以威慑“醉驾”的类似犯罪。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就“规范量刑”发出通知。有专家称,这是维护公平公正、司法统一、法律尊严的重要之举。(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