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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成了在逃犯?三年前自首后,就一直在家,没人找过我啊?
天津北方网讯:被执法机关认定的在逃犯,“在逃”三年时间里,竟然就在家中,还结婚生子,这样的蹊跷事,颠覆了人们对于逃犯的惯常定义。近日,本市静海检察院向媒体披露了这个曾经发生在静海的典型案例,并借此说明其开展“另案处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
事件回放
自首后平静生活
三年后成在逃犯
此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小山(化名)是静海某村男子。他在年轻不懂事时,曾经参与一起盗窃事件。小山家长知道后,劝他投案自首,改过自新。他认为家长的话有道理,便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讯问做了笔录,让他回家听候处理。
自此以后,风平浪静。小山一直在家,生活起居都和以前一样。后来,到了成家的年龄,他便跟其他人一样该结婚生子了。为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还曾经去派出所开过身份证明。此前,一直没有人找过他。
小山并不知道,自己在执法机关记录的身份是一名“在逃犯”。在相关案件底档上,他的名字后面被标有“在逃”两个字。就在他投案自首三年以后的一天,小山接到了县检察院的传唤,办案人员让他回答这些年都藏到哪去了,为什么要逃之类的问题。小山蒙了。他连忙辩解,自己并没有逃,当初是曾经参与过盗窃案件,但在家长的带领下投案自首了,这些年自己一直在家,还因为办理结婚手续到派出所开过证明。
经调查,小山所述情况属实。考虑到小山的情况特殊,静海县检察院并没有走逮捕程序,直接将其公诉到法院。对于自己曾经犯的错,小山没有辩解,但是对于“迟到”的惩罚,小山有点不理解。“如果是当初惩罚我,我还有心理准备,此后也还有时间重新开始,可现在我婚也结了,孩子也有了,又让我来面对这件事,怎么跟孩子交代?”
最终,考虑小山的实际情况,法院对他适用了缓刑。感念于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小山没有表示异议。
检察官深思
注明“在逃”真在逃吗?
小山案结束了,但检察官感觉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职业的敏感令他们感到,这里面肯定有问题。而且,类似的情况还有发生,不止一起小山案:一名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是被注明“在逃”的人,检察院传唤后,居然立即就到案了。在检察官面前,这个人一再辩解,“我没逃跑,始终在家。”
这些情况引起了静海县检察院检察长杨克兴的深思。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共同犯罪案件,经常有被注明“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但是,这些“在逃”的涉案人员真的是“在逃”吗?公安机关有没有及时追捕?“另案处理”真的处理了吗?怎么处理的?
经调研得知,“另案处理”的随意性在本市乃至全国都比较普遍。“另案处理”可能就是“不处理”或者“乱处理”,其中可能是由于办案人员疏于处理,更甚者还可能是办案人员徇私枉法。
小山案效应
一个制度填补全国空白
正是由于小山案的发生,使杨克兴意识到,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尚未触及的一个盲点。从此,静海县检察院开始探索“另案处理”案件的监督程序。2009年3月,该院制定了《对提请逮捕案件中“另案处理”人员的监督办法》。同年7月,该院又出台了《监督“另案处理”案件内部联系配合工作制度》。至此,一整套关于“另案处理”的监督制度建立起来,从而填补了全国空白。
跟踪另案处理
批捕132人
截至目前,静海县检察院已对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396人进行了跟踪督办,批准逮捕132人,直接移送审查逮捕9人。这一监督体系的形成,对于遏制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随意性,规范公安机关的另案处理行为,减少和杜绝过失或故意遗漏犯罪嫌疑人,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起到了有效作用。
静海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杨辉春是一名从事一线检察工作数十年的老检察官。昨天,静海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杨辉春接受本报采访时称,有了制度,再遇到“另案处理”的情况,检察官就会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说一个人在逃,有没有上网追逃?证据在哪?有没有到犯罪嫌疑人的家里、居住地去查找,要拿出相关证明人的证明材料。”
“另案处理”包括几种情况:有确实还没抓到的,有被劳教或行政拘留的,有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有因患病被另案处理的。其中“在逃”是最不好证明的情况,因此,才会有上述的一应追问。至于其他几种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或医院诊断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