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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俗话说“同行是冤家”。两“的姐”因停车顺序发生纠纷而争吵,其中一人先抽打了另一人一记耳光,双方随即撕扯到一处。在一案外人前来劝架的过程中,三人同时倒地,先打人的“的姐”因此胸椎、腰椎多处骨折。由于双方都有责任,法庭在审理本案中“各打五十大板”,判决两人共同承担责任。
2008年11月26日8时许,“的姐”孙某在本市塘沽吉林路上因停车顺序与另外一名“的姐”李某发生争吵,李某首先动手打了孙某一记耳光,两人随即撕扯起来。此时,一案外人过来劝解并试图将二人分开时,三人同时倒地,造成李某胸12椎、腰1椎压缩性骨折、面部外伤,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伤。治疗过程中,李某共花去人民币78490.49元。
由于李某不能证明自己的伤系完全由孙某所致,而其在那次争执中首先抽打了对方耳光,因此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李某指控孙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考虑到双方在此事中均有过错,因此判决两人各承担损失的50%。(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