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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天津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审判中将推出一系列扎实举措,并将首次聘任由台胞担任人民法院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依法保护包括在津台胞和台资企业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津台两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据了解,随着津台两地经贸交流的不断深入,截至2010年10月,本市共批准设立台资企业2097家,合同投资总额96.86亿美元,合同台资额64.55亿美元。在津台胞人数约达5000人。三年来,全市三级法院坚持一个中国、平等保护的原则,本着“涉台问题无小事”的意识,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了1331件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标的总额达4.6亿元,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针对市各级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关于依法保护在津台胞台资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津台两地经贸交流的若干意见》。《意见》既有关于审判中程序方面的具体规范,又有促进两地经贸交流的总体要求,在规范涉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方面属于全国领先水平,多项保护台胞、台企合法利益的举措也具有开创性。《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以高质量的审判满足台胞、台企的合法诉求和正当权益,努力为在津台胞、台资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记者赵首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