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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都知道当下的社会现实,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等现象如此普遍,李彦为单位承揽项目向当事人行贿,自己并没有从中渔利,是否应当由他承担刑责,又以什么方式来承担刑责,的确是个难题,法院从轻发落也自有其理。由于行贿的决定是由该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李彦只是执行人,所以单位同事都认为其“替人受过”,甚至称他是“我们单位的英雄、功臣”。对诸如此类的案件,显然应当有适合新情况的司法解释
(譬如追究一班人的责任)。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是付出了各种代价的,包括司法。对种种符合潜规则和违反规则的行为,我们常常采取很大的容忍度,并把它作为“投资环境”的一部分,认定“发展是硬道理”,不惜在其他方面采取姑息的态度。在一个特定时期,这或许无可避免,或许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但其后续影响无疑是深重的,因为它使人们对司法的有效性产生怀疑,而一个社会如果连司法的底线也可以轻易突破,还有什么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呢?有法不依不但对具体的法律条款本身是个嘲弄,也必然瓦解司法本身。
这个案件让人觉得需要特别关注的原因还在于,近年来职务犯罪案缓免刑比例太高。据最高检今年11月18日披露的数据,从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超过了三分之二。除此类案件当事人特殊量刑困难外,有关人士称,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交际面广,关系复杂,一旦案发,求情打招呼者不在少数。因此,案件审理往往受到诸多干扰,量刑难度随之增加。
人们不能不担心这些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如果法律是可以随意冒犯的,那这个社会还有公正吗?转型期的中国正在进入一个发展瓶颈,法制建设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执法之外还有立法,李彦是否有罪再次凸显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