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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昨天刊发《医院强行动手术救命 再度引发生命权之辩》之后,在搜狐等网站引起广泛转载,众多网友对如何更好地保证生命权也进行了更广泛的讨论,其中在搜狐回帖的网友已经有3000多人。
看到了“人性”二字
90%以上网友挺医院
网友“liaoshuiping”说,他同意医院的做法。“我家也有相同的经历,我的太太前年生小孩开始也是打算顺产,但是进产房六个小时都没生出来。我心里急得不得了。后来医生出来说只能剖腹产了,但我太太就是不同意,我毫不犹豫地签了。病人在里面痛得很,已经失去理性思考的能力了,医生有能力和义务作出正确的选择。”
反对医院做法的只有寥寥几人。记者昨天采访了省城多位外科医生,他们告诉记者,在美国,如果患者意识清醒、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手术必须由本人签字,本人不签字,手术不能做。但是在中国,有特殊的国情。
“中国主要是儒家文化,人际关系更加强调血缘和由血缘结成的家族关系。所以在制定卫生相关法律的时候,我们既要考虑患者本人的意愿,也要强调家属的意见。”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昨天告诉记者。
网友担心随便“被手术”
建议紧急情况必须有定义
对强行剖宫一事,有网友担心会随便“被手术”。网友“粪青老了”就表达了这种声音:一旦开了这个口,有医院为了某些利益随便给你动手术怎么办?
两年前,一位20岁刚出头的小伙子,因为感觉下体不适来到省城一家民营医疗机构就诊,被诊断为“性病”,医生说必须切除包皮才能根治这种病。小伙子接受了手术,花了几千元,术后依然感觉不舒服,随后去了一家公立医院检查,只不过是泌尿系统有炎症,吃了点药就好了。
虽然小伙子的病和广州的那位孕妇危急情况相差万里,但是他的经历说明,在医患双方医疗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个别医疗机构的个别医生,有可能误导患者进行手术。
杭州一网友表示,应该把手术决定权交给患者本人、医院的主治医生、院长和家属。“如果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和家属能达成一致,处理紧急情况,医院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对于紧急情况,必须做出法律定义。”
孕妇坚持不手术
凸显医患互信之困
记者注意到不少网友在反思,为什么这位孕妇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依然坚持“自己生”?网友“bca39189a1847e1d”说,或许大家根本没有看到深层次的问题,是医德的缺失造成了现在的局面。“大家根本不相信医院,这才是事情的根本。”
省城一位外科医生告诉记者,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这几年他感觉尤为明显。“我经常能接到朋友、同事的朋友甚至亲戚的同学的朋友等等八竿子打不着的人打来电话,咨询某某病需不需要做手术,有的根本就不是我的专业能回答的。有些给出手术建议的,还是这个专业的权威,但是他们还是要问问我。可能他们认为找到了‘熟人’,能给出更让人信服的建议吧。”
省城一位患有多年糖尿病的患者,几年来一直在社区门诊接受治疗。治疗时间长了,她又担心社区医生的水平不够,日前到省城一家三甲医院找主任看病。排了3个小时的队,医生只看了两三分钟,而且始终没有抬起头来看她。“作为医生,你连病人的脸都不看,这信任关系怎么建立?”这位患者说。
看看国外
咋处理这种情况
日本在为患者实施手术前,都会要求患者本人或其配偶等直系亲属在责任书上签字,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通常会遭到医院的坚决拒绝,并会根据《民法》规定的直系亲属顺序依次要求相关人员来签字。
澳大利亚如果病人手术前有意识,是清醒的,医生要遵循病人本人意愿;如果病人当时无意识,但有家属或亲友在场,医生不可以做决定;如果没有家属或亲友在场,病人也不清醒,医生拥有第一决定权。
法国医生手术前后都会对患者做详尽解释,包括风险说明,手术不需要家属签字。
美国手术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进行方可实施。没有规定医院非要征得家属的同意。病人无意识时,由配偶或家属签字同意治疗方案。
此外,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有一项公法即《紧急灾难施救法》,也被译为《见义勇为法》,要求所有人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灾难时伸出援手,包括医疗界人士。当遇到突发灾难时,病人有可能失去行为能力,此时,医生有权援引其中的规定,自主决定最佳救护手段。在美国医院的急救室常看到这种情况,他们的决定被视为合法,而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医生也会留下详细的治疗记录,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