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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的机关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提高为95%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统一支付。
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标准统一按95%执行,大额医疗费报销标准按95%执行。
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待遇标准报销后,其余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
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10年1月至6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规定予以报销。记者狄慧 通讯员崔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