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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议中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自今年1月公开征求意见,迄今已近一年却迟迟没有新的推进,引发社会各界猜测纷纷。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式公布了“新拆迁条例”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比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差异可见,舆论对“新拆迁条例”推进受阻原因的议论,确实不是无的放矢的凭空猜测,由两稿之间的变化,可以看出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博弈的清晰轨迹。所幸的是,经过历时近一年的征求意见,“新拆迁条例”做出了若干合理的修改。尤其值得肯定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民主程序和司法程序在解决拆迁纠纷中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在拆迁过程中的擅用和滥用。
“强拆”始终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议题,也是拆迁过程中暴力纠纷和悲剧事件的源头,其中由政府单方强制实行的行政强拆,更是最大的祸源。而在国务院法制办所做的说明中,明确提出“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虽然“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尚不能等同于所有强拆决定都必须经由法院裁决,也不可能由此彻底杜绝“行政性”的强拆,但政府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其强拆决定毕竟需经法院的核准程序,一方面可以增加强拆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为强拆行为设置最后的纠错机制,为被拆迁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最后的司法救济。
而另一个最受公众瞩目的焦点议题,即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改变了有限列举的方式,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共利益”的界定,除明确将“因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项列为“公共利益”之外,对最受争议的旧城改建、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也纳入了“可论证”的范围。而论证这些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权力,则以“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方式,间接赋予了市县人大。也就是说,今后若有以旧城改建、危旧房屋改造等名义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能够通过当地人大的审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则该项目便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实行房屋征收,反之则不能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