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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接第330期)
〓〓16.协商代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17.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有哪些保护措施?
答:依据《条例》有关规定:(一)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二)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18.劳动行政部门如何保护协商代表的合法利益?
答:《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19.协商代表的哪些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答:根据原劳动部九号令和《条例》规定:协商代表应当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20.本企业以外人员能否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答: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家、学者、律师、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顾问。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