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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和网络警察
1987年9月,CANET(中国学术网)在北京计算机应用技术研究所内正式建成中国第一个国际互联网电子邮件节点,并于9月14日发出了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Across the Great 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越过长城,走向世界)”,揭开了中国人使用互联网的序幕。1994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此后,中国互联网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短短十几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一大互联网国家。据最新统计,我国网民总数3.84亿,位居世界第一,网络新闻用户2.93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2.33亿,网站数量达到323万个。
如今,谁也无法否认,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互联网虚拟社会俨然成为现实社会之外的“第二社会”,网络与网下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互动越来越密切,网上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是利用技术手段对人类社会生活进行人工仿制和再造,它不同于现实世界,具有数字化特征。它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是一个随时变换的开放的信息系统,任何人只要具备了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和硬件设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自主选择需要的信息,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网络已不是由某个人或某个团体、某个国家、某个共同体建立的,而是大家一起把它“织”起来的,每个参与者都在“织”这张网。在虚拟空间当中,人们退到了信息终端的背后,在现实交往中诸多备受关注的特征如性别、年龄、身份、性格等,在虚拟空间中都能借助虚拟技术得以隐匿和更换,就如同一个化装舞会,人人戴着面具,充分发泄,甚至暴露出人性中最为狰狞的一面。它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网络犯罪。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提高,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的犯罪也大幅度上升。近年来,网络犯罪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在美国,每年因网络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上百亿美元,平均每起网络犯罪案件的损失为四十五万美元,而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损失平均仅为两千美元。网络犯罪的危害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或金融系统,甚至影响到政治、军事、文化等领域,涉及生产、科研、卫生、邮电、国家安全等几乎所有使用计算机的部门,其受害对象往往是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中国的网络犯罪问题同样呈现出严重化的趋势,而且类型多种多样,如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以及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等。
网络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网络犯罪的高技术特征导致犯罪容易,侦破困难。进行网络犯罪的人主要是一些掌握了电脑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实施犯罪。由于有高技术支撑,网上犯罪作案时间短,手段隐蔽,许多犯罪行为的实施可在瞬间完成,而且往往不留痕迹,这给网上犯罪案件的侦破和审理带来了极大困难。美国联邦调查局的一份报告显示,在美国硅谷,网络犯罪正以每年百分之四百的速度飙升,能破案的只占百分之十。
从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看,网络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当各式各样的信息通过网络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暂时消失就是空间压缩的具体表现。在网络上查阅资料、相互交谈、进行交易时,对象在万里之遥与在隔壁房间并无区别。这种国界和空间距离的暂时消失,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犯罪分子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终端机,就可以通过因特网到网络上任何一个站点实施犯罪活动。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的作案隐蔽性强、不易侦破,因此危害也就更大。
有鉴于此,对网络犯罪进行侦查与防范,同样也要求警察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技术。网络犯罪与反网络犯罪,除了法律的对抗,同时还是技术的对抗。这就要求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警察队伍,专门从事反计算机犯罪及网络安全管理。网络警察应运而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就此而言,目前正在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称之为“网络警察”。网络警察是中国公安机关最年轻的警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