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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规范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近日,省政府出台《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暂行规定》,严格规范了对市场主体的收费行为,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对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收费;对市场主体收费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提高标准,不得为收费而强行服务。
有违法事实方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罚款实行对市场主体日常监管行为审核、备案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日常监督,各部门年初将监管项目名称、对象、内容、依据、时限等报经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审核,并报同级纠风部门备案。
不得超出中央和省规定的范围开展对市场主体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设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依照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市场主体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的事实方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罚款。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罚款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罚款,应坚持教育警告,推行行政指导。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市场主体摊派任何费用和劳务。
不得进行无实质意义的检查严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下列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管;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擅自设立监管项目、扩大监管范围、超过规定标准;搭车收费、强行服务收费及代收费;无合法理由滞留被检查对象财产、账册等物品;不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执法文书;收费、罚款不使用国家、省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实行票款分离,当场收费和罚款;以职以权谋私,在被监管单位就餐,向被监管单位索要礼品或者借机为本人或亲友等谋取不正当利益;态度生冷、推诿扯皮或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