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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杨毅王栋)从交管局了解到, 2011年1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人应按规定提交2011年度“身体条件证明”,超过期限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交管部门将依法注销驾驶证。
据了解,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龄60周岁以上或持有大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而2010年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手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持驾驶证、驾驶人管理卡及相关表格到所属交警支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是在驾驶证有效起始时间对应日期后15天内,超过12个月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交管部门依法注销驾驶证。
据介绍,年龄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每年检查身体一次,记分周期结束后15天内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每两年检查身体一次,记分周期结束后15天内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每三年检查身体一次,记分周期结束后15天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交警支队将审查驾驶人提交的驾驶证及有关凭证,驾驶证及有关凭证有伪造、变造嫌疑将立即扣留。驾驶证有效期满及驾驶证丢失的,可在所属交警支队、辖区车管所或交管部门授权一站式单位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补、换驾驶证。自愿降低准驾记录的,可在辖区车管所或交管部门授权一站式单位一并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和换证。年龄超过60周岁机动车驾驶人,须在辖区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驾驶证登记信息变更的驾驶人需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