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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根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1、盗用燃气或者盗窃燃气设施的;2、故意损坏燃气设施的;3、阻碍燃气经营企业检修、抢修燃气设施的;4、阻碍燃气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五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盗气行为的认定如下:凡属于下列情形的,属自然人实施盗窃燃气行为:(一)个人合伙、承包、租赁经营中盗窃燃气的;(二)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生产经营中盗窃燃气的;(三)单位成立后主要以盗窃燃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盗窃燃气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私分的;(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等组织盗窃燃气的。同时,五部门意见还认定盗窃燃气行为,具体包括下列几种行为:(一)在供气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二)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封印用气的;(四)改装、损坏法定用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的;(五)将预购气费卡钥匙非法充值后用气的;(六)采用其他方式的。相关部门提醒全市燃气居民用户和各企业单位,一定要依法用气,确保供气安全和社会和谐发展。
市民可拨打市燃气集团打击偷盗气举报电话24340609;市公安局打击能源犯罪办公室电话27373812;还可拨打市燃气集团电话23006777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