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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宝鸡高新区文明单位申报、考核、评选工作,近日,宝鸡高新区出台了《宝鸡高新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2010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渭滨区两镇及陈仓区四镇交由高新区实行整建制托管。高新区管理区范围进一步扩大,管理职能拓展。为了推动高新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广泛、深入、扎实开展,高新区文明委制定了《宝鸡高新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区内文明单位创建的年度计划和创建目标,同时对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作出了详细说明。
《办法》规定,凡高新区内经济上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及组织,均可参加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文明单位按照自愿申报、初验推荐、考核检查、征求意见、提前公示、择优命名的程序进行。文明单位必须具备7个基本条件: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成效显著、学习风气浓厚、民主管理规范有序、整体环境整洁优美、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文明单位须由低至高逐级申报。高新区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凡被命名的高新区区级文明单位称号的,由本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相应奖励。同时规定,文明单位质量下降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将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