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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民政部日前公布,将在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7个地区全面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老年生活保障体系。昨天记者获悉,为照顾困难老人,本市出台了《天津市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办法(试行)》,将对具有本市户籍、经济困难、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困难老年人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根据申请资助对象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不同,按照自理、介助和介护服务等级不同,在申请资助对象本人或子女交纳一定费用后,给予差别化资助。据了解,作为试点区,和平区依据实际情况已经起草相关办法细则,目前正在进行修订和等待有关部门审批,有望率先实现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院予以资助。
资助采取服务券形式
金额与床位费“挂钩”
据了解,符合资助对象范围的老年人,可自愿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申请,经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在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享受资助。
申请入住市和区(县)国办养老机构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每张床位收费标准。申请入住社会力量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根据机构实际规模和档次,参照国办养老机构同级别床位收费标准,最高资助金额上浮不超过国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15%。资助采取服务券形式,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发放给资助对象。服务券只能用于入住养老机构时使用。
身体经济及年龄状况
影响老人受资助情况
在资助对象经济条件相同情况下,依据《天津市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对申请资助对象身体状况进行评估,优先资助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老年人。在资助对象身体状况相同情况下,优先资助经济比较困难的老年人。在资助对象经济条件和身体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资助高龄老人。因申请资助对象所在区(县)养老机构床位已满或愿意选择入住其他区(县)养老机构的,应同样享受资助待遇,其资助资金应由户籍所在区(县)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