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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结婚十年间,遭遇长子夭折,女方离家后三次起诉离婚。日前,河东法院作出判决,终结了这桩“波折婚姻”,子女随男方生活,女方支付抚养费。同时,男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买的房产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法院判决平均分割。
张丽和赵强2000年结婚后,生育一子不幸夭折;2006年7月,又生育一子。2008年,夫妇因琐事发生矛盾,张丽离家,儿子随赵强生活。双方分居期间,张丽曾两次起诉赵强离婚,第一次被法院驳回,第二次主动撤诉。2010年7月,张丽第三次起诉。
张丽称,赵强婚后多次对自己实施暴力殴打,将她在深夜赶出家门,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岁;对共有房产平均分割,所有权归其中一方,另一方按市值作价支付对方一半房款;男方一次性支付精神补偿8万元。庭审中,赵强表示同意离婚,但要儿子随他生活,并拒绝支付精神赔偿;同时提交相关单据证实,两人分居期间,自己曾给儿子支出医药、教育等费用共18000余元。
河东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共有房产系2005年购买,所有权人为赵强;买房时赵强父母出资9万元,现原、被告均认可该房价值62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均未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导致发生矛盾,三次成讼,感情渐至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依法应与准许。婚生子在分居期间随男方生活,已适应目前生活状况,依法判决继续随男方生活;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并给付分居期间男方支出18000余元的50%即9000余元。同时,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判决女方于每月第一、三周的星期六上午至男方处探视,时间为两小时。
法院经分析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现男方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男方个人,故出资无论数额多少,均应认定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该房应由原、被告平均分割。鉴于该房目前仍由男方居住,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住房补偿款31万元。
女方主张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而要求精神补偿,男方否认,女方未提供证据,故其主张不符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