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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8岁的小彤最近很郁闷,别的孩子每天都可以和爸爸妈妈在一起,可是他的爸爸妈妈不仅离婚了,最近两人还因为房子的事闹上了法庭,而他也更加不快乐了。
金玉和韩奇9年前结婚,婚后一年生下了儿子小彤。2008年年初,金玉发现韩奇有了外遇,2009年4月5日二人协议离婚。小彤随爸爸韩奇共同生活,金玉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归韩奇和小彤所有,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10年6月,由于企业因经营困难,韩奇将他和小彤共有房产转让给了王伟,转让资金用于企业周转。得知此事后,金玉将韩奇起诉到法院,她认为,王伟无权私自处置儿子小彤的房产,她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由请求法院确认韩奇与王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奇处分房产的行为并无不当,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了金玉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韩奇与王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韩奇单独处分房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首先,本案应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角度考察。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立法目的在于以公示的方式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结合本案,第三人王伟与被告韩奇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从不动产登记公示的信息中得知的共有人只是韩奇及其子小彤,并无原告金玉。据此,王伟善意地信赖韩奇有权处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而与其签订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王伟是无法知道韩奇处分财产的真正目的。故此,能够得出被告韩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结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韩奇处分与其子共有的房屋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关键在于对“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理解。结合本案,虽无证据证明被告韩奇直接为子女利益,但其系因企业困难出让房产,而企业经营状况好坏关乎韩奇抚养能力状态,也可说是间接为保护其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为的。故此,韩奇处分小彤财产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即使本案中监护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利益,也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原告不能以此对抗合同的效力。两者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应当被认定成立,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原告金玉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来否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属对法律条文的曲解。(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张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