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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天津生活多年的农民工李文泽不幸在交通事故中身亡。家人在交通肇事案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请求法院判令肇事司机以及肇事车所属单位、保险公司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万余元。前天,此案在河西法院开庭审理。令李文泽家人无法接受的是,法庭上,除肇事司机之外的被告一再提出李文泽是农村户口,不能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事件回放
出摊路上遭遇车祸
李文泽去世时只有37岁。因为来津谋生多年,他已在小海地华江里买了一处独单。李文泽的妻子李红俊很贤惠,两个可爱的女儿一个上六年级,一个一周岁。李文泽跟二哥合伙干了一个馃子摊。去年11月6日5时许,他和往常一样推着手推车从华江里33号楼旁的小门出去,右拐上泗水道。刚走不远,就被后面顺行开过来的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撞倒……
法庭激辩
标准赔偿成争论焦点
肇事司机李某供职于天津市月坛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流部,事发时,他开着单位的车。后经检测,这辆车的制动性能与前照灯均不合格。
在附带民事索赔中,李文泽的家人提出死亡赔偿金42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其标准均按天津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月坛商厦和保险公司等被告方的代理人均提出异议,他们称,在我国法律中,不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另外,李文泽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吕慧宾称,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有一个复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昨天,在接受采访时,吕慧宾称,“除了精神损害赔偿外,如果全部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此案的赔偿总额将减少至少一半。”
律师意见
人的价值不应做区分
吕慧宾称,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在我国一直存在。作为律师,吕慧宾认为,应该同命同价。“人的价值不应该做区分,我相信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定会有所突破,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