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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东丽法院对一起离异夫妇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母亲目前糟糕的身体状况及儿子的愿望,准许儿子生母要求变更儿子为其父抚养的诉讼请求。
原告田某(女)与被告范某于2006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之子亮亮(1997年出生)跟随田某生活,范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此后,亮亮一直随母亲生活至今,只在节假日或寒暑假到父亲范某处小住几日。今年,再婚的田某发生二次婚变,并因此患上了抑郁症,还曾有过自杀行为,医院更是要求田某住院治疗。同时,亮亮也几次提出愿随父亲生活。
尽管田某十分舍不得儿子,但考虑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孩子的愿望,还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变更为范某抚养。对此,田某提供了病例一份和诊断证明书三份,证明其患有抑郁症,精神状态糟糕,需24小时陪护,更要求本人住院进行精神治疗,这种状态下已无力照顾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
法庭上,被告范某表示,不同意将孩子的监护权变更到其名下。理由是二人离婚后,亮亮一直随原告生活,婚后共同财产也都归了原告。现如今被告已再婚,没有固定工作和住所,无法给孩子一个安定、良好的生活环境。
法院对此询问了亮亮,其表示母亲现在病得很重,经常发脾气,因为一点小事就打骂自己,自己内心非常痛苦和害怕。每次回到父亲那里都感觉很快乐,非常想跟父亲一起生活。
东丽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离婚后,亮亮一直随原告生活,但其与父亲也一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现在亮亮已年满13周岁,有选择自己与谁一起生活的权利。再者,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今后的成长更加方便。因此,孩子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和认可。鉴于原告现身患严重的精神病症,其目前的身体状况已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在此情况下被告再拒绝抚养孩子显系不妥,而且对孩子的身心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判决亮亮的监护权由原告田某变更为被告范某,自2010年12月起,田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至亮亮独立生活为止。(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