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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式于本月起实施。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按照规定除了8种特定的情况,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工业新建、改造项目;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