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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车主在未拔钥匙的情况下,下车去从事其他活动。一名男子在此期间发动了车辆,不想行驶至外环线撞上了大树,车毁人亡。事发后,死者家属以“车主未拔车钥匙,存在重大过错”为由,将车主告上法庭。近日,北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私开他人车撞大树身亡
山东女子谢某,在天津北辰区从事建筑、装修等生意。2010年7月的一天,谢某带领员工来到一个村子,为一户居民整修地面。谢某将自己朗风牌轿车停在胡同内,未拔下车钥匙。
居住在这个村的男子范某,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开走。在由东向西行驶至外环线24余公里时,汽车驶入路北侧的路基下,车顶部撞到路边的大树。该事故造成树木折断、车辆损坏,范某也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范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说,她是从范某亲属口中知道范某私自将她的车开走的。当时她非常焦急,于16时许打电话报警。报警的时候,她还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来她才知道车毁人亡的消息。
事发后,谢某一肚子委屈,但是让她更想不到的是,范某的家属将其告上法庭。他们诉称,谢某将车停在范某家房屋后面的胡同内,因胡同狭窄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范某告知谢某将车移动,但谢某并未移动车辆。范某的亲属要求被告赔偿12万余元。即便被告无责任,也要承担10%的责任。但谢某表示,出事的前两天,范某曾问过她雇用的员工,知道她的车辆的牌照号。且事发当天没人告知她车辆碍事。谢某表示,范某是偷了她的车,因此无法同意范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某汽车停放的胡同,属非通行道路。范某在谢某未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开走,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损害结果,与她未取下车钥匙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原告方主张,按“无责任10%比例赔偿”,于法无据。
法官说法
范某死亡与
谢某未拔车钥匙
不存在直接关系
审理本案的刘玉江法官表示,涉案车辆属私有,车主谢某对该车享受专有权利。其他人未经允许不能驾驶该车,无论车主是否拔了钥匙。而且涉案车辆停放在非通行道路上,并未严重影响通行。因此法院认定,范某的死亡与谢某未取下车钥匙的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官表示,如果车辆系某单位所有,而且驾驶人员不固定。在此情况下,有人停放车辆后未拔下钥匙,而其他员工驾驶车辆肇事的,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单位就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因为,单位对车辆的管理是一种“混乱”模式,其应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