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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孙启明通讯员丽研)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指使财务主管,私自挪用公司账外款100多万元用于购房。日前,这两人均因犯有挪用资金罪被东丽区法院判处刑罚。
今年57岁的朱某原系本市一家通信信号设备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中年女子李某是该公司的财务主管,负责公司财务工作。2006年11月,朱某指使李某,私自挪用公司设立的账外账中的16万元款项为自己购买商品房。2010年6月,朱某又指使李某私自挪用账外款98.9万元,借给他人购买商品房。这两笔款项均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此后,朱某于2007年7月4日至2008年年底共退还10万元。2010年10月22日,朱某的亲属退赔110万元。
经法院审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