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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一家美容院突发燃气爆炸事故,意外殃及炸伤从其门前经过的一名男子。后该男子以美容院老板、事发房屋所有人及市燃气集团均有责任为由,要求三者赔偿。南开区法院审理后,日前一审判令被告美容院老板田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
2010年7月4日8:22,坐落于本市南开区某小区底商的一家美容院厨房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事发时,某通信技术公司职员郑某刚好经过美容院门前,当场被炸伤。后郑某住院36天,共支出医药费2万余元,其中田某垫付了7800元。后为赔偿问题,郑某将田某、房屋所有人沈某及市燃气集团均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三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计3.7万余元。
被告田某认为,该房是其从被告沈某处租用,屋内所有设施由沈某提供,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同时,被告燃气集团作为居民燃气供应的提供商,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检查一次,负有安全监管义务。基于上述理由,应由原告与三被告共同承担损失。被告燃气集团则提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作出的检验意见是“送检的燃气软管缺损部分与送检的软管碎屑是鼠类动物啃咬形成”,且根据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软管由燃气用户自行负责,故此事故与单位无关。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田某作为经营美容院的业主,对其租用房屋的燃气设施,即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负有管理责任。现由田某使用的燃气灶的胶管有两处处于断开状态,燃气灶右侧旋转开关处于开启状态,泄漏的天然气遇到燃气灶点火装置产生的火花发生爆炸,即表明田某在使用租用房屋的燃气设施时未尽到管理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检验结论和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天津市燃气集团对损害的发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某是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中已明确其房屋责任分配情况,故沈某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记者孙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