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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开了一家音乐俱乐部,但是因对市场动态、消费者诉求以及行业发展的判断失误,不到半年的时间,音乐俱乐部就严重亏损,赵某投资的十几万资金打了水漂。随后被迫停业。赵某看着大把的资金付之东流非常不甘心,于是想到了一个敛财之计。赵某隐瞒了自己音乐俱乐部亏损、停业的事情,向3位朋友借了3万元钱,鼓吹自己生意非常好,近期进货要用钱。赵某给朋友出具了借据,承诺一个月后归还本金和5%的利息。谁知赵某拿到钱后,便销声匿迹,3个债主怎么也联系不上他。最后,3位债主联合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审理争议:赵某的代理人认为,赵某找朋友借钱时虽然没有将其俱乐部停业的实情说出来,这只能说他是用诈欺的方法借钱,而他避而不见也并不代表日后就不还钱,所以赵某的案件应该按民事诈欺处理。
但是,对方代理人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因为赵某在借款时,他所经营的俱乐部已经停业,但是他却故意隐瞒情况,并承诺会给债主高利息,这样就是假冒自己有还款能力、误导他人认为有利益可得。赵某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通过双方履行借、还款合同,各自取得利益,而是只想让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自己直接非法占有对方钱财,即具有非法直接占有的主观恶意。其次,赵某根本没有还钱的意愿。这一点表现在虽然赵某出具了借据,但拿到钱后赵某就躲了起来不再与3位债主联系。可见,借据只是一个“烟雾弹”。最终法院按合同诈骗罪审理了本案。
律师说法:就赵某一案中,民事诈欺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问题,记者采访了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的谢莉莉律师。谢律师解释:“民事诈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故意不表达真实情况,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区别在于:首先,前者以获取对方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其次,民事诈欺行为人会以积极态度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行为人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所以赵某假意借钱后无意还钱且逃避债权人的行为可定为合同诈骗罪。(见习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