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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1月14日电:日前,为了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结合两院工作实际,经过协调商讨,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抗诉、调解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初步建立了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民事行政抗诉、调解案件工作协调机制。
首先,《意见》明确了工作协调的原则,即以尊重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性为前提,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最大限度的实现民事行政案件司法诉讼活动的公平正义。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协调工作一次,互通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报请院长、检察长协商解决。
《意见》规定了两院在办理抗诉案件的日常工作协调内容:一是两院定期交流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相关情况;二是针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共同研讨适用法律条款、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采信证据等问题;三是根据具体案情共同研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四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存在调解可能的再审案件,以调解优先为原则,共同研究确定抗诉案件调解方法和措施;五是共同研究服判止访的工作方案。
对于民事调解案件,《意见》对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调解案件的来源、调解案件的范围、检察机关的受理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界定。
《意见》将在密切我院与法院之间的配合协调,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日前,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景阳在检察机关向人大报送的《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抗诉、调解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上作出批示:县法院、检察院此做法很好。在原来工作的基础上,又研究制定了新的协调机制,并形成了文件,这不仅更加有利于两院工作,还将为保障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贯彻落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起到很好作用。(麻立志朱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