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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遇冬通讯员丽研)担任公司业务经理的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客户给付的货款汇票总计730余万元套现后截留,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近日,李某因挪用资金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
现年40岁的李某,从1995年起便在本市某化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销售及货款结算等工作。后该公司法人代表另注册成立一化工公司,李某同时担任该公司的业务经理,两个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1999年起,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客户给付两家化工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后多次予以截留,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总计货款730余万元。公司领导发现李某截留客户货款的情况后,李某向公司交代了其截留货款的行为,并以其自有房产归还其截流的货款85万元。
东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的业务经理,利用负责公司的货物销售及货款结算等工作上的便利,擅自截留公司货款730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李某私自截留货款的行为被所在单位领导有所察觉后,主动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了截流货款的事实,且用自己的房产归还了部分货款,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年。